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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反省
文章来源     作者柳天云     日期2009-01-05     点击量3051

  西安招行500万的授信批下来了,12月底信贷员来杭州核保,在工商局调了管道公司和集团公司的章程,回去后发现了问题。

  我们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2/3以上股东同意方可生效。集团公司于06年,管道公司于08年分别修改公司的章程: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有对外担保的权限。但在工商局的资料中这两份修改案并没有附股东会同意决议案仅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西安招行聘请的律师认为既然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2/3以上股东同意方可生效。而这两份修改案没有经过股东会同意,自然是无效,并以此推论我们的董事会决议也是无效,不承认公司担保的合法性。

  我们反击的理由是,工商局已经审核了我们上交的修改资料,工商局认可,说明其合法。但对方律师坚持认为工商局不审核我们资料的合法性,他们只认股东会决议。

  事情到此僵持了。

  我询问了当时经办此事的办公室人员,回答是,我们是按工商局的要求提交变更资料的,工商局是不接受他们不需要的资料的。

  办公室的同志没错,不按工商局的要求是不能办成功的,这是中国特色。而对方律师坚持按章程规定来认定合法性也没错。

  大家都没错,但事情为什么继续僵持呢?既然大家都没错,而事情又办不下去,那只能是我错了。

  资金工作关系重大,不容得半点马虎。不能理所当然的认为,杭州的银行这样提出,只要说一句工商局出具的资料肯定是合法的,就把银行给糊弄过去了,碰到顶真的内地银行,就耽误事了。

  虽然此事影响并不大,但反映出的问题却引起我的思考和警惕,各种基础资料都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不能凭感觉的认为,要仔细仔细再仔细。不能麻木和忽视看似细小的工作,疏忽是要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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