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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管理办法须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

  一、建立以基本存款账户为龙头的账户管理体系。《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对其他银行账户的统驭地位,规定基本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单位的主要转账收付及工资、奖金和日常现金支取,必须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杭州目前凭基本存款账户IC卡)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

  二、为满足各类存款人的结算需求,故增设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种类,将个人与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加以区分。《办法》规定个人凭身份证件开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体工商户凭商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同时,《办法》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的功能进行了严格的界定,规定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严禁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款项转入储蓄账户。

  三、规范了账户开户条件和开户手续,使《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根据不同的存款人和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不同用途,《办法》具体列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条件,并按照一一对应的关系,对存款人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对存款人提出开户申请、银行审核、报送、人民银行核准……开户程序作了统一的规范。

  四、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放开了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规定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了银行结算账户。

  五、适应经济活动跨行政区域发展的需要,对异地开户实行有条件的开放。

  六、为满足国家对各类特殊用途资金的管理要求,明确了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

  七、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逃债、洗钱……违规违法活动,《办法》从八个方面强化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须报人民银行核准,防止违规开户。二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在其基本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存款人账户信息以利于债权银行和司法机关掌握其开户情况。三是对不同的存款人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银行审查核实,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四是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规定只有其合法收入才能转入人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转账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必须向银行提供合法的付款依据,款项达到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担保完税证明。五是严格对支取现金的管理,分别规定了哪些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须按现金管理规定办理。六是实行生效日制度,规定单位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自正式开立起三个工作日后方能对外办理支付。七是规定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八是建立异常支付申报制度,要求银行对单位异常支付进行分析和监控,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八、明确了银行结算账户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严格对违规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