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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将自己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
本公司组织拍卖活动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委托拍卖的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公民个人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
证明文件方可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二、凡委托拍卖的财物必须来源合法,权属清晰。如属国有资产应首先经评估部门评估方
能委托拍卖。
三、委托拍卖的财物,委托人应将财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数量、新旧程度、原
值、存放地点以及保留价(底价)等以书面形式交本公司业务部门。特殊财物应随附
所有权证、批准拍卖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本公司有权对委托方的资格及财物的来源进行了解核实,认为符合拍卖条件的,与委
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对拍卖标的进行清点封存,如委托方有意隐瞒或有不实之
举,其产生的后果及责任自负。
五、委托拍卖标的转移到本公司,不论成交与否,所需一切运输、保管储存、保险及本公
司的服务费(佣金)均由委托方承担。
六、本公司坚持以"服务为主、合理收费"的原则,视委托拍卖业务的繁简标的金额大小按
成交价收取最高不超过5%的佣金。未成交的标的物按委托保留价收取最高不超过3%的
服务费,其他费用按实由委托人承担。
七、本公司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予受理。
八、本公司受理委托拍卖标的起点,一般只受理标的物估价值5000元以上的业务。行政执
法机关依法委托拍卖的财物不受起点限制。
九、本公司业务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房屋、土地使用权);
(二)企业积压超储的商品、物资及设备;
(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四)各种经济成份的破产企业及其房屋、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
(五)交通运输部门无人认领的货物;
(六)政府有关部门指定或委托拍卖资产;
(七)交通运输工具(客、货车辆、船舶等);
(八)无形资产(商标、科技成果、专利、使用权、冠名权、经营权等;
(九)公民拥有处分权的财物(房屋、车辆、收藏品、工艺品等)。
十、本须知未涉及的内容或与本公司的拍卖业务章程相抵触时,则以本公司的拍卖业务章
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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