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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典当须知
 
一、典当财物应提交的资料

  个人典当的,应提交身份证;法人典当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为非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核对。
二、当物评估
  本行采用现值评估法,由专业评估师进行价值评估或双方协商定价;价值较高的物品,亦可由权威部门鉴定评估。
、当金的支付和当期的确定
  当金支付一般按评估价格的50%即付,变现率较高的,当金可以付至评估价值的90%。本行设定当期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
四、典当费用和利息
  本行一般当品每月(按30天计算)按典当金额的3.6%收取综合服务费(包括服务费、保险费、保管费等),特殊当品按典当金额的4.5%收取综合服务费,在支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贷款月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在续当和回赎时计收。
五、当物保管
  当物应双方当面清点、签封。本行对当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当物在典当期内发生遗失、损毁的(自然损毁除外),本行按有关规定赔偿。
六、续当
  典当者到期赎当有困难,可持原当票及有关证件到本行申请,办理续当手续。同时需支付上一典当期的利息。
七、赎当
  典当期满,典当者持当票及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本行办理回赎手续,并支付当金和利息。委托他人回赎须持当票和原典当者的身份证及受托人身份证。
八、绝当
  典当物品如超过约定当期5天以后,典当者既不回赎、又不续当,视作自动放弃回赎权即为绝当。本行对绝当物品依法享有处置权。
九、当票挂失
  当票是典当者回赎当物的重要依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典当的有关信息到本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所当物品在挂失满7天后方可办理回赎手续,期间费用仍按规定支付。若未挂失或挂失前当物已被他人冒领的,本行不负赔偿责任。
十、本行义务
  本行按有关规定为当户保密,保证当户所当物品当期内的安全。
十一、注意事项
 (一)客户必须具有当物的所有权,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且年满18周岁。
 (二)当物在约定的典当期内可以提前回赎,但已付费用不再退回。
 (三)过期赎当或超过当期5天续当,每日加收逾期期间典当金额0.2%的逾期服务费。
 (四)回赎当物时应当面验清,离柜后本行概不负责。
十二、下列情况本行不受理典当
 (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典当的物品;
 (二)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部分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三)典当物品来路不明、所有权不清的;
 (四)典当物价值不足人民币壹佰元的;
 (五)因鉴定、保管等原因无力承当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