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财金融> 中财研究
 

与租赁有关的法律与法规

 

(一)我国《合同法》颁布之前与合同有关的法律

  中国自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三部专门规范合同行为的法律,并在其他10多个法律中规定了合同条款。国务院在120多个行政法规中规定了合同事宜,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合同还做了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山越来越多的问题:一是在这些法律中所列举的合同种类较少,市场经济中涌现出的一些新型交易有待规定:二是内外两套合同:三是缺乏一些普遍适用的合同指导原则。

(二)融资租赁的立法进程及其我国《合同法》

  由于中国在制定《经济合同法》时还不存在融资租赁交易,所以,在审理随后出现的融资租赁交易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都普遍地遇到过上述问题。具体而言,《经济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条款是建立在对传统租赁认识的基础上而进行的较为简单的规定。法官在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审理融资租赁交易纠纷时,曾普遍存在着由于依据《经济合同法》中关于传统租赁的规定而做出对出租人不公正的判决,如承租人违约时,法官判决出租人只能取回租赁物件,而没有请求货币补偿的权利。

  面对这种状况,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租赁业委员会在中国有关融资租赁业的政府监管部门、立法与司法界做了大量的有关融资租赁交易特征的宣传工作。为了解决法官在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过程无法可依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在没有融资租赁专门法律的情况下,于1996年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基本法理,结合融资租赁交易的典型特征,颁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在此基础之上,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融资租赁就成为一个有名合同,作为《合同法》中单独一章,写进了《合同法》的草案当中。《合同法》草案中曾包括了30个列名合同,经过多次讨论,在1999年3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只留下了15个列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其中。由此说明,中国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1999年10月1日起,《合同法》开始实施。

  《合同法》包括总则和分则两部分。从第1章到第8章是总则部分。总则部分对有关合同的普遍适用的指导原则进行了规定,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从第9章到第23章是合同的分则部分,包括了15种主要交易的合同。在《合同法》中,第13章为租赁合同,第14章为融资租赁合同。这种分类意味着在中国的商法中将融资租赁从传统租赁交易中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了一种新的有名合同。这种观点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观点是一致的。

(三)《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规定

  《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一章包括了从237条到250条共14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1.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237条规定了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即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它是融资租赁交易中确立出租人权利的基本出发点。第239条进一步描述了融资租赁的交易过程,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卖人的权利。第241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出租人的免责与救济
第244条、第246条规定了对出租人的免责,如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租期内租赁物造成的第三人的伤害,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248条和249条规定了承租人违约时的对出租人的补救措施,出租人可以选择取回租赁物,也可以选择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未付清租金来解除合同。但当出租人取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时,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监管规定

  2000年6月30日,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办法》共6章,52条,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主管机关、机构设立及变更、业务经营、监督管理和整顿、接管及终止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1.非银行金融机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机构设立

  关于机构的设立,《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吸收外资入股,但不得吸收自然人为公司股东。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外汇资本金。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10%。

  2.非银行金融机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关于业务经营范阁,《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范围,资产方面主要从事金融租赁及其相关业务,包括: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负债方面,为解决以前金融租赁公司没有长期资金来源渠道问题,可以从事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同业拆借业务;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和担保等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

  “我对信用审查是毫不留情的。”俞开琪坦言,“前三个保障就已把风险全部锁定,第四个保障对于承租企业业主来说更厉害,因为无论在经济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个人信用都比公司信用要好得多,也更受重视。”